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管委會建設管理部、濟南高新區管委會建設管理部、市南部山區管委會規劃發展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新建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期的指導意見》(魯建質安字〔2022〕4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落實意見,請按照要求認真貫徹執行。
一、明確適用范圍和調整方式
《關于調整新建住宅項目質量保修期的指導意見》正式實施后,適用于新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新建商品住宅和新建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
對于新建商品住宅(包括配建的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保修期限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項目建設條件意見中提出,在房地產開發單位簽訂的履約或監管協議中明確期限。對于新建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保修期限由建設(代建)單位納入施工招標文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二、明確調整期限和保修責任
將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由5年調整為10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調整為5個;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隱蔽部分由2年調整為10年,非隱蔽部分由2年調整為5年。
根據《山東省商品房銷售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單位對購房人承擔商品房質量保修責任,起始日期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對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起始日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三、明確監管責任和保障措施
各區縣住建部門應強化監管,從壓實質量保修責任、規范質量保證金管理、健全激勵保障機制、強化指導監督服務四個方面,指導督促房地產開發(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將質量保修期限要求落實到項目策劃、設計選型、施工驗收中;在施工圖審查、工程質量監督、竣工驗收備案等重點環節監管中,加強對落實本指導意見的過程指導、跟蹤檢查、監督落實。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未落實本意見規定的,各級監督機構應依法責令改正,已經竣工驗收的依法責令重新組織竣工驗收;房地產開發(建設)、施工單位不履行或無故拖延履行質量保修義務的,各級監督機構應依法責令改正、處理處罰并納入誠信管理。
附件: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新建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期的指導意見.pdf
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8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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